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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教材由法律专业基础知识和公安专业基础知识两部分内容构成。其中,法律专业基础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知识;公安专业基础知识包括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宗旨、职责、工作内容及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等内容。教材体例清晰、内容全面。
书籍目录:
上篇法律专业基础知识
章法理学
知识导图
节 法的概念和要素
第二节 法的形式与效力
第三节 法律关系
第四节 法的运行
第二章宪法
知识导图
节 宪法基本理论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四节 国家机构
第三章行政法
知识导图
节 行政法概述
第二节 行政法的主体
第三节 行政行为
第四节 行政复议
第五节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第四章行政诉讼法
知识导图
节 行政诉讼法概述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管辖
第四节 行政诉讼证据
第五节 行政诉讼的程序
第五章刑法
知识导图
节 刑法概述
第二节 犯罪与犯罪构成
第三节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第四节 犯罪停止形态
第五节 共同犯罪形态
第六节 刑罚
第七节 重点掌握的罪名
第六章刑事诉讼法
知识导图
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管辖和回避
第三节 刑事诉讼的辩护和代理
第四节 刑事证据和强制措施
第五节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第六节 刑事诉讼的期间和送达
第七节 刑事诉讼立案、侦查和起诉
第八节 刑事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第九节 刑事诉讼执行和特别程序
第七章民法
知识导图
节 民事主体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与基本原则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节 物权
第五节 债权
第六节 合同法
第七节 民事责任
第八章民事诉讼法
知识导图
节 民事诉讼法概述
第二节 民事诉讼管辖
第三节 民事诉讼参加人
第四节 民事诉讼证据
第五节 诉讼程序
下篇公安专业基础知识
章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宗旨
知识导图
节 公安机关的建立与发展
第二节 公安机关的性质
第三节 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
第四节 公安机关的宗旨
第二章公安机关的职责任务
知识导图
节 公安机关的任务
第二节 公安机关的职责
第三节 公安机关的权力
第三章公安工作的内容和特点
知识导图
节 公安工作的内容
第二节 公安工作的特点
第三节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四章公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
知识导图
节 公安刑事执法
第二公安行政执法
第五章公安执法监督
知识导图
节 公安执法监督概述
第二节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
第三节 公安机关外部执法监督
第六章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
知识导图
节 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概述
第二节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三节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
第四节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人事管理
第五节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务制度
作者介绍:
华图教育以打造公职服务体系为目标,以教研教学为核心,主要培训项目有中央和地方公务员招录考试、事业单位、政法干警、军转干、三支一扶、村官、选调生、招警、招教考试辅导和政府部门区域规划、政府应急管理等项目培训,是国务院机关事务局后勤干部培训中心、中宣部《时事报告》、《半月谈》杂志社、中国社会科学院等部门的合作机构,每年辅导各类学员数十万人次。
出版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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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摘录:
上篇法律专业基础知识
章法理学
上篇法律专业基础知识
上篇法律专业基础知识
章法理学
知识导图
法理学法的概念和要素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法律要素
法的形式与效力法的渊源和分类
法律效力的层次和范围
法律体系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与种类
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法的运行法的制定
法的实施
法律解释
节法的概念和要素
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基础,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所谓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它表现在: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
从效力上看,具有规范性的法不是为某个特定的人而制定的,它所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它不是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间反复适用的。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国家的存在是法存在的前提条件。一切法的产生,大体上都是通过制定和认可这两种途径。所谓法的制定,就是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法,称为制定法或成文法,即具有一定文字表现形式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国的各种法律(《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等)即属此类。所谓法的认可,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法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它具有特殊的强制性,即国家强制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此意义上,所谓法的国家强制性就是指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强迫人们遵守的性质。也就是说,不管人们的主观愿望如何,人们都必须遵守法律,否则将招致国家强制力的干涉,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国家的强制力是法的实施的后的保障手段。
(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所谓法的普遍性,也称“法的普遍适用性”“法的概括性”,就是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具体而言,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在一国范围之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也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制裁。法不是为特别保护个别人的利益而制定,也不是为特别约束个别人的行为而设立。其二,法的效力的重复性。这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有反复适用的效力。在同样的情况下,法可以反复适用,而不仅适用一次。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法是强调程序、规定程序和实行程序的规范。也可以说,法是一个程序制度化的体系或制度化解决问题的程序。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重要的基石,程序性也是法的一个重要特征。
(三)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本质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反映社会中居于统治地位的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为法,是通过一定的个人和机关的活动来实现的。法的各种规定都直接或间接地服从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第二,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二、法的要素
构成法的整体的各个主要组成部分,称为法的要素。一般认为,法的要素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
(一)法律规则
1.法律规则的定义
法律规则是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法律规则是法律规范中硬度的部分,法律规范主要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
2.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1)假定条件
假定是法律规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也称为“条件”或“条件假设”。法律规则具有一般性、概括性,且以一般人为调整对象,但是,它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被适用,即只有当一定的条件具备时,法律规则才能够对人的行为产生约束力。而这范围和条件,就是由法律规则中的假定部分来明确的。
(2)行为模式
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它是从人们大量的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是一切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根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的不同,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①可为模式(权利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可以如何行为”的模式。②应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应当或必须如何行为”的模式。③勿为模式(义务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禁止或不得如何行为”的模式。
(3)法律后果
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可以分为:(1)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2)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3.法律规则的分类
(1)按照规则的内容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的国家机关通过相应的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二)法律原则
1.法律原则的含义
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原的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的明确性、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和作用上存在区别,它们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规范。
2.法律原则的分类
(1)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本质中产生出来、得到社会广泛公认并被奉为法律之准则的公理。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在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为实现某种长期、中期或近期目标而作出的政治决策。相对而言,公理性原则更具稳定性,往往可以适用于更长的时间和更广的范围;而政策性原则变化较快,它们是特定社会情势的产物,自然会随着社会情势的变更而变更。
(2)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的大小,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基本原则中体现了法律的基本精神,是在价值上比其他原则更为重要,在功能上比其他原则的调整范围更广的法律原则。具体原则是以基本原则为基础,并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特定社会关系领域的法律原则。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的划分只具有相对的意义。
(3)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实体性原则是直接涉及实体性权利、义务分配状态的法律原则。程序性原则是通过对法律活动程序进行调整而对实体性权利、义务产生间接影响的法律原则。
3.法律原则的功能
(1)从法律的制定上看:①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倾向。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集中的体现,因而构成了整个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②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③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2)从法律实施上看:①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是法律实施过程中两个关键性环节。②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③限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
(三)法律概念
1.法律概念的含义
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概念本身并不能将一定的事实状态和法律效果联系起来,但是,它却是适用法律规则和原则的前提。
2.法律概念的种类
按照法律概念所涉及的因素,可将其分为四类:(1)主体概念,这是用以表达各种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2)关系概念,这是用以表达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概念。(3)客体概念,这是用以表达各种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的概念。(4)事实概念,这是用以表达各种事件和行为的概念。(5)其他概念,上述四种概念并不能穷尽所有的法律概念,如公平、正当、程序、法典、一般条款等。
此外,按照概念的确定性程度,可有确定概念与不确定概念之分;按法律部门的不同可有民法概念、刑法概念和行政法概念之分等。
在法律诸要素中,概念的独特功能在于它通过对各种事实因素的区分归类而为法律规则和原则的适用提供了可能。当然,对于一个成熟的法律制度来说,规则总是应当占据主干的地位。若规则的数量与法律调整的需要相差过多,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就会大面积发生。
经典真题
1.【单选】关于法律与自由,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自由是至上和神圣的,限制自由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
B. 自由对人至关重要,因而自由是衡量法律善恶的标准
C. 从实证的角度看,一切法律都是自由的法律
D. 自由是神圣的也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应由法律来规定
【答案】 D
【解析】 自由在法律上指认定权利,即自由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含义是主体的行为与法律规范的统一。在法律上,主体可以为一定的行为,这种行为必须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模式相一致。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自由是相对的,而不是的,的自由是不存在的。自由总是通过法律的自由或者法律设定的自由来体现,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法律是自由的前提。故选项D说法正确。
2.【单选】下列有关正义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 正义是人类普遍认为的崇高价值,是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事物
B. 正义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观念形态
C. 一般来说,社会根本不存在判断是否正义的客观标准
D. 正义是相对的、历史的,具有阶级性的概念
【答案】 C
【解析】 正义是人类普遍认为的崇高价值,是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事物,它作为人类社会基本的价值形式,以各种表现形式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之中,引导着人们的行为。从实质上讲,正义是一种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观念形态。正义有不同分类法,但不管哪类正义,都是历史的、相对的、阶级的概念。据此,选项A、B、D说法正确。选项C说法错误,应选。
3.【单选】在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
A. 假定条件 B. 肯定性法律后果
C. 行为模式 D. 否定性法律后果
【答案】 C
【解析】 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注意几个问题:(1)任何一个法律规则都必须具备这三个要素;(2)三个要素当中,行为模式是法律规则的核心; (3)假定和行为模式是法律后果的前提;(4)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不是等同的概念,但它们又是紧密联系的。
第二节法的形式与效力
一、法的渊源和分类
(一)法的渊源
1.法的渊源的定义
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或“法律渊源”,通常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法律规范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也就是指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
2.法的渊源的分类
法的渊源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分类:(1)根据法律规范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的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与不成文法渊源。(2)从法的渊源与法律规范关系的角度,可将法的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3)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法的渊源可以分为制定法渊源与非制定法渊源。(4)根据法的渊源的相对地位而分为主要渊源与次要渊源。
在法的实践中,法的渊源主要的分类为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一般说来,法的正式渊源通常包括制定法(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和国际条约等。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学说等。
3.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
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制定法,习惯法仅在特殊场合作为制定法的补充,除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判例在原则上不属于我国的法律渊源。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当代中国制定法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军事法规和规章、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国际条约。
(二)法的分类
1.法的一般分类
法的一般分类是指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可适用的法的分类。
(1)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的不同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不成文法还包括同制定法相对应的判例法,即由法院通过判决所确定的判例和先例。
(2)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与义务或职权与职责为主的法律。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
(3)按照法律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一般法是指针对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定人、特定事或特定地区、特定时间适用的法。
(4)按照法律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国内法是指在一主权国家内,由特定国家法律创制机关创制的并在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国际法则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的,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其形式一般是国际条约和国际协议等。
2.法的特殊分类
法的特殊分类是仅适用于某一类和某一些国家的法的分类。
(1)公法和私法。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律,即为公法;而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律即为私法。
(2)普通法和衡平法。这是普通法法系国家的一种法的分类方法。普通法专指英国在11世纪后由法官通过判决形式逐渐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判例法;衡平法是指英国在14世纪后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
(3)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这是实行联邦制国家的一种法的分类,单一制国家没有这一分类。联邦法是指由联邦中央制定的法律,而联邦成员法是指由联邦成员制定的法律。
二、法律效力的层次和范围
(一)法律效力的概念
法律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法的效力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的效力,即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合同等的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在经过法定程序之后也具有约束力。
(二)法律效力层次
法律效力层次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我国法律的效力层次可以概括为:
(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层次决定于其制定主体的法律地位,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
(2)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即同一事项,两种法律都有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法。
(3)新法优于旧法。
(三)法律效力范围
狭义的法律的效力可以分为四种,或称四个效力范围: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
1.对人的效力
根据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
(1)对中国公民的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也应遵守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律保护。但是,这里存在着适用中国法律与适用所在国法律的关系问题。对此,应当根据法律区分情况,分别对待。
(2)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适用中国法律,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必然要求。
2.对事的效力
法律对事的效力,指法律对什么样的行为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事项。这种效力范围的意义在于:,告诉人们什么行为应当做、什么行为不应当做、什么行为可以做;第二,指明法律对什么事项有效,确定不同法律之间调整范围的界限。
3.时间效力
法律的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1)法律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①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②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③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2)法律终止生效,即法律被废止,指法律效力的消灭。它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类。
(3)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我国目前有关法律溯及既往的原则的规定,一般采用“法不溯及既往”和“有利追溯”的原则。
4.空间效力
法律的空间效力,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以及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
三、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部门法体系,即将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成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从法律体系概念来看,法律体系有以下几个特征:
(1)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2)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3)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4)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管属性的有机统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相一致,以宪法为统帅和根本依据,由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调整有效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所构成的,保障我们国家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各项法律制度的有机的统一整体。这个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组成。
从法的制定和法的实施上考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只有一个。人大专门委员会、政府部门和地方都没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这些机构既没有必要更没有可能在国家法律体系之下或以外建立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
(二)法律体系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1.法制体系与法律体系
法制体系有时也称法制系统,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法制体系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制监督体系等,由这些体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纵向的法制运转体系。法律体系着重说明的是呈静态状的法律本身的体系结构,而法制体系则既包括静态的法律规范,更着重说明的是呈动态状的法制运转机制系统。从相互关系来讲,法制体系包容着法律体系,而法律体系则组合在法制体系之中。
2.立法体系与法律体系
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区别主要表现在:(1)立法体系的组成要素是法的渊源即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它是以规范法律文件的不同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统一体系;而法律体系的组成要素则是法律部门,以法律部门的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2)立法体系是以各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在整个国家法律创制中的地位及与此相联系的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和效力等级为分类组合标准,而法律体系则是按照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和不同调整方法作为划分该体系的组成要素——法律部门的标准。(3)立法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外部形式,而法律体系则是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内在内容。联系则表现在:(1)立法体系和法律体系都是指现行法律规范的不同组合,只不过立法体系注重的是法的形式,而法律体系注重的是法的内容。(2)当立法体系是法典式的法的形式时,它同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致的。
3.法律体系与法系
这是两个含义不同的法学概念,法系是指由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渊源的一种法的类型,法系的概念更多地表达的是一种法律传统,它是跨越历史和国度的;而法律体系则指的是以国内的由现行法律规范所组合而成的法律部门的统一整体,它只能是现实法,而且仅限于某一主权国家范围之内。
4.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
二者的区别为:(1)二者性质不同,法学体系属于思想范畴,法律体系属于规范体系。(2)二者的范围不同,法学体系的范围比法律体系大得多,法律体系以一国的现行法为限,而法学体系则可以包容对全部法律现象的理论、历史、比较分析等研究的结果。(3)法律体系与国家主权密切联系,是国家主权的一种表现形式,而法学体系虽然总是以本国现行法律的理论和实践为重点,与本国的法律体系联系紧密,对应性强,但是它具有跨国性,与多个国家的法学体系之间具有相同性或相通性,相互间可以学习、交流借鉴。
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之间也有密切的联系,表现在:(1)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构成一国法学体系的主要内容。(2)法律体系的发展也是法学体系发展、完善的推动力量。(3)法学体系的发展也会促进法律体系的发展、完善。
经典真题
【单选】根据法的创制与适用主体的不同,法可以分为()。
A. 根本法与普通法 B. 国内法与国际法
C. 一般法与特别法 D.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答案】 B
【解析】 法的一般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依据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的不同,可以把法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2)依据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不同,可以把法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3)依据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的不同,可以把法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4)依据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可以把法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5)依据法规定的内容不同,可以把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第三节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与种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
1.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
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着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2.纵向的法律关系和横向的法律关系
纵向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
横向的法律关系是指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
单向(单务)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反的联系。
双向(双边)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着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一方主体的权利对应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
多向(多边)法律关系又称“复合法律关系”或“复杂的法律关系”,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其中既包括单向法律关系,也包括双向法律关系。
4.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性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在每一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多少各不相同,在大体上都属于相对应的双方:一方是权利的享有者,成为权利人;另一方是义务的承担者,成为义务人。
在我国,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1)公民(自然人)。这里的公民既指中国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主要包括三类:①各种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②各种企事业组织和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③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3)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
(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产物;可以是活动物,也可以是不活动物。
(2)人身。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
(3)精神产品。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如书本、砖石、纸张、胶片、磁盘)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
(4)行为结果。在很多法律关系中,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行为结果。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结果是特定的,即义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结果。
三、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一)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法律关系的形成指的是在主体之间出现了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变更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中的任何一项发生了变化;法律关系的消灭指的是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终止。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必须符合两方面的条件。一方面的条件是抽象的条件,即法律规范的存在;另一方面的条件是具体的条件,即法律事实的存在。
(二)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法律事实与一般意义上的事实有重要区别:
(1)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事实。它是法律规范社会的产物,没有法律就不会有法律事实,所以法律事实这一概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规范所设计的事实模型。在这里,规范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静态的法律规范模式;另一方面指动态的法律规范。
(2)法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这意味着法律事实不仅是客观事实,而且它还应是能用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许多事实也许是客观存在的,但由于事过境迁拿不出证据证明,对这样的事实就不能认定为法律事实(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推定的除外)。
(3)法律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果事实没有对法律产生任何影响就不能称为法律事实。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事实进行多种分类,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划分方法:
(1)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按照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以把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2)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按照引起法律后果所需要的法律事实具有单数形式还是复数形式,可把它们划分为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
(3)单一的法律事实是无需其他事实出现就能单独引起某种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事实构成是法律事实的复数形式,是由数个事实同时出现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经典真题
1.【单选】《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关于此条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此法律条文是非规范性条文
B. 从法律的规范作用来看,它是确定的指引
C. 从法律规则的分类角度来看,它是确定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D. 它包含法律规定的假定条件
【答案】 C
【解析】 现代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法典)大都是以条文为基本构成单位的。从其表述的内容来看,法律条文可以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规范性条文是指直接表述法律规范的条文,非规范性条文是指不直接规定法律规范,而规定某些法律技术内容的条文。本题的条文内容直接表述了法律规范,因此属于规范性法律条文,所以A项错误。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自身表现出来的、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可能影响。它包括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五个方面的作用。其中法的指引作用,指法通过授权性行为模式(权利)和义务性行为模式(禁止性行为和命令性行为)的规定,指引人们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1)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2)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本题的条文内容是“当事人可以……”,说明是人们自己可选择的行为,所以应为不确定的指引,B项错误。法律规则的分类如下:(1)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2)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本题的法律条文明显属于确定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所以C项正确。法律规则的三要素是: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假定条件是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包括适用条件和主体行为条件。本法则没有包括假定条件的相关内容,所以D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2.【单选】甲的父亲在一次车祸中丧生,甲依法继承了其父亲的遗产。引起遗产继承这一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是()。
A. 车祸B. 甲的父亲死亡
C. 甲未声明放弃继承权D. 甲与其父之间存在合法的父子关系
【答案】 B
【解析】 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法律事实的一个主要特征是,它必须符合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假定的情况。只有当这种假定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人们才有可能依据法律规范使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根据《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所以,本题答案为B。
第四节法的运行
一、法的制定
(一)法的制定的概念
所谓法的制定,就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立法活动具有如下特征:,它是一项国家机关的活动,是同国家权力紧密相连的活动。第二,它是国家机关的法定职权活动,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专门国家机关的职权活动。第三,它是依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活动。第四,它是一项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的活动。第五,立法是产生或者变更法的活动,这是立法的内容和要达到的结果。就是说,立法是导致国家意志的形成或者变更的结果的活动,这是立法的直接目的和要求。
(二)立法的形式和分类
根据立法主体行为特征的不同,可以将立法分为创制、认可、修改与废止。
创制,是具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作和规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认可,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于社会上存在的某些习惯承认和许可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修改,又叫修正、修订,是国家立法机关对于原先国家机关颁布生效的法律予以部分的变更,包括删除原有内容和补充新的内容。
废止,又叫废除,是指国家机关终止正在生效的某些法律的活动。废止的形式有: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
(三)我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的分权:立法权属于中央,居领导地位;由中央和地方多方面主体行使。
多级并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家法律;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分别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一般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多类结合:指上述立法及其所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及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立法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在类别上有差别。
二、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是指法律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国家执法、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执行法律、运用法律、保证法律的实现;(2)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即凡行为受法律调整的个人和组织,都要遵守法律。
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
(一)执法
1.执法的概念与特征
执法又称“法的执行”,狭义的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授权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与司法、守法比较,执法主要有以下特征:(1)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所属的公职人员,以及法律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及人员;(2)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3)执法活动具有单方面性;(4)执法活动具有主动性。
2.执法的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亦称合法性原则、行政法治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执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国家行政机关执法的准则。其含义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全部行政管理中要严格依法办事,使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完全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具体来说,,执法的主体合法。第二,执法的内容合法。第三,执法的程序必须合法。坚持这一原则的理由在于:一方面,指导国家行政机关正确实施管理;另一方面,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2)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特别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合理、公正,符合法律的精神和目的,与社会生活的常理一致。要求各种行政措施的采取都要在合法的条件下,同时做到符合科学规律、社会公德、法律目的和公共利益。
(3)效率原则,坚持这一原则就是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在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的过程中,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必须限度地发挥其效能,以小的投入取得的行政效率和效益。效率原则强调在执法时,要做到迅速、准确和有效。
(二)司法
1.司法的概念与特征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不同于国家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实施法律的活动,它的主要特征是:(1)被动性;(2)中立性;(3)形式性;(4)专属性;(5)终极性。
2.司法的原则
司法的原则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下列几项:
(1)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是法律平等原则在司法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它是指各级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行使司法权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也不论其出身、政治历史、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有何不同,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也称司法独立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条根本性原则,也是我国有关组织法和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
该原则要求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准确适用法律。
坚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约束。对司法权的监督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司法权要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这是司法权正确行使的政治保证。其二,司法权要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其三,司法机关的上、下级之间以及同级之间也存在监督和约束,这种监督和约束是通过司法制度中的一系列制度来体现和实现的。其四,司法权也要接受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还要接受舆论的监督。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司法机关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只能以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标准和尺度。
(三)守法
1.守法的概念
守法又称“法的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2.守法的构成要素
守法包括守法主体、守法范围、守法内容和守法状态等构成要素。
(1)守法主体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即一定守法行为的实施者,包括: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守法范围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种类。在我国,守法的范围主要是各种制定法。
(3)守法内容包括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两者密切联系,不可分割,守法是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的有机统一。
①履行法律义务。履行法律义务是指人们按照法的要求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②行使法律权利。行使法律权利是指人们通过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
(4)守法状态是指守法主体行为的合法程度,分为守法的状态、中层状态和高级状态。①守法的状态。守法的状态是不违法犯罪。②守法的中层状态。守法的中层状态是依法办事,形成统一的法律秩序。③守法的高级状态。守法的高级状态是守法主体不论是外在的行为,还是内在动机都符合法的精神和要求,严格履行法律义务,充分行使法律权利,从而真正实现法律调整的目的。
三、法律解释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与种类
法律解释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做的说明。
法律解释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可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即法定解释,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如立法、司法和行政解释。非正式解释又称学理解释,一般指学者或其他个人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是区别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的关键。
(二)法律解释的方法
1.一般解释方法
(1)语法解释:又称文法、文义、文理解释,指根据语法规则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分析,以说明其内容的解释方法。
(2)逻辑解释: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规范的结构、内容、适用范围,以保持法律内部统一的方法。
(3)系统解释:将需要解释的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联系起来解释。
(4)历史解释:通过研究立法时的历史背景资料、立法机关审议情况、草案说明报告及档案及档案资料,来说明立法当时立法者准备赋予法律的内容和含义。
(5)目的解释:从法律目的出发对法律所做的说明。
(6)当然解释: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已有的法律规定,某一行为当然应当纳入该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对适用该规定的说明。
2.特殊解释方法
(1)依解释的尺度划分:①限制解释。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窄的解释。②扩充解释。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③字面解释。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
(2)依解释的自由度划分:①狭义解释。指严格解释,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做的解释。与字面解释的区别是,还要忠实于被解释法律的精神。②广义解释。指不拘泥于文字含义,进行比较自由的解释。
(三)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我国实行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为核心、各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体制。
(1)立法解释:狭义的立法解释指国家立法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广义的立法解释指所有依法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的解释。
(2)行政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
(3)司法解释: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审判解释,检察解释,审判、检察联合解释。
在三种解释的关系上,立法解释是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基础;在法律解释的效力上,立法解释的效力。
经典真题
【单选】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里“法律”一词应作()。
A. 字面解释B. 限制解释C. 扩充解释D. 逻辑解释
【答案】 C
【解析】 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限制解释、扩充解释与字面解释三种。
限制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窄的解释。扩充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广的解释。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题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律”一词应作广义解释,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都包括在内。因此这是一种扩充解释。
第二章宪法
第二章宪法
知识导图
宪法宪法基本理论宪法的概念、本质和分类
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价值与作用
宪法解释与修改
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性质
政权组织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选举制度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概念和特征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
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义务
国家机构国家机构的概念、本质和类型
代议机关
国家元首
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
军事机关
节宪法基本理论
一、宪法的概念、本质和分类
(一)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1.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及一系列基本制度,集中全面地反映了一国在特定历史时期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具有法律效力,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2.宪法的特征
(1)宪法规定国家根本、重要的内容。宪法的内容具有根本性、原则性、纲领性的特点,涉及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性问题。
(2)宪法具有的法律效力:①宪法是普通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基础和依据,普通法律的规定必须具有合宪性;②宪法是一国行为准则,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
(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严格。另外,宪法的解释和监督程序也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4)宪法有着更突出的政治特性。宪法直接反映一国当时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包括不同阶级的力量对比关系。
(二)宪法的本质
1.宪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宪法是政治斗争,特别是阶级斗争的结果。统治阶级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影响和决定着宪法的内容,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是宪法发展变化中的重要因素。
2.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民主首先是一种国家制度,民主意味着公民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社会主义宪法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法律化,社会主义宪法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要求和体现。
(三)宪法的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划分标准: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1)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几个宪法性文件构成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其特点是宪法规范明确、集中并且方便了解,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成文宪法。我国是成文宪法国家。
(2)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习惯的宪法。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划分标准:宪法是否有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
(1)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我国宪法属于刚性宪法,其制定和修改程序要比普通法律严格。
(2)柔性宪法,是指无论制定、修改程序还是法律效力都和普通法律没有区别的宪法。
3.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划分标准: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
(1)钦定宪法,由君主或以君主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钦定宪法奉行主权在君原则。
(2)协定宪法,是由君主与国民或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协定宪法往往是阶级妥协的产物。
(3)民定宪法,是基于人民主权思想产生的,即人民是宪法的制定者,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制定宪法。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属于民定宪法。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是指国家的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的人民拥有国家的权力。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无一例外地承认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并以此作为重要的宪法原则。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表明我国宪法也同样接受人民主权的思想。
(二)基本人权原则
基本人权原则作为宪法原则的实质是使基本人权成为宪法的出发点和归宿,成为判断宪法是否为“良宪”的重要标准。我国《宪法》第2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规定和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2004年《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
(三)法治原则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它是指统治阶级按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重要的民主原则。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改宪法,在《宪法》第5条中增加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确立了法治原则。
(四)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相互之间的制约。权力制约之所以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取决于宪法的逻辑起点和宪法的基本内容。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上述原则有一定的体现。
三、宪法的价值与作用
(一)宪法的价值
宪法价值内涵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追求价值:宪法实施过程中能够保护和促进的价值。(2)内含价值:宪法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3)评价价值:即宪法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宪法的基本价值包括人民主权、宪政秩序、社会发展及社会正义等。
民主和人权是宪法核心的价值追求。宪法是治国的根本依据,其规范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因而它所保护和促进的价值也是多层次、多方面的。但就根本而言,人权和民主是宪法基本、核心的价值追求。
(二)宪法的作用
(1)宪法对统治权的作用:①巩固和维护国家权力;②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
(2)宪法对法制的作用:①为法制的统一奠定基础;②为法制的完善奠定基础。
(3)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用:①确立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②改革国家政治体制。
(4)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
(5)宪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①保护国家的经济基础;②促进经济的发展。
四、宪法解释与修改
(一)宪法的解释
1.宪法解释的概念
宪法解释是指宪法制定者或者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2.宪法解释的原则
宪法解释的原则包括:(1)依法解释原则。(2)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与基本原则。(3)符合制宪目的。(4)整体解释原则。(5)字面解释原则。(6)适应社会发展要求。
3.宪法解释的方法
宪法解释方法有如下几种:(1)统一解释。即解释机关针对某一争议条文而作出具体统一说明。(2)条理解释。即根据宪法文字含义、上下文的联系、实施先例以及逻辑规则、法学理论对宪法规范的含义进行说明的方法。(3)补充解释。在宪法规定存在缺漏而社会发展要求宪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时由解释机关对宪法作出的补充性说明。(4)扩大解释。当宪法的内容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时,对其进行含义上的扩充,使其涵盖新事物具有新的内容。
(二)宪法的修改
1.宪法修改的概念
宪法修改是指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修改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主体对宪法规范中不符合宪法制定者利益的内容加以变更的宪法创制活动。
2.宪法修改的方式
宪法修改的方式既包括变更宪法规范的形式,也包括变更宪法规范的内容。宪法创制实践中,一般将一个新国家诞生或者是一个新政府产生之后首次制定宪法的活动视为宪法制定,而在新宪法产生之后,由于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而对宪法规范作出适当变更的活动称作宪法修改。宪法修改包括全面修改和部分修改。我国宪法修改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宪法修改的程序
我国宪法的修改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提议。我国宪法修改的提议主体只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2)修改。我国宪法修改权专属于全国人大。
(3)通过。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改的议案,必须经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4)公布。我国宪法修正案不由国家主席公布,而由全国人大通过其主席团公布。
经典真题
【单选】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的是()。
A. 宪法对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B. 宪法在实施后,为了适应社会发展需要通常要经常变动
C. 宪法规定了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根本制度
D. 宪法在国家生活中属于的地位,具有的权威
【答案】 B
【解析】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对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选项A、C、D说法正确。宪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宜经常变动,选项B说法错误,应选。
第二节国家的基本制度
一、国家性质
(一)国家性质的概念
国家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它表明了在一国之中,哪些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些阶级是被统治阶级,各阶级之间的关系如何等问题。
(二)我国国家政权的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
(1)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2)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与对敌人实行专政的统一。对人民实行民主是指全体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享有各项权利;对敌人实行专政是指统治阶级依靠暴力对其对立阶级所实行的专政。
(三)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1)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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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教材在内容编排上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为法律专业基础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及诉讼法等相关内容,下篇为公安专业基础知识,包括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宗旨,公安机关的职责任务,公安工作的内容和特点,公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公安执法监督及公安队伍建设等相关内容。本教材全面涵盖了人民警察招录考试涉及的知识点,且脉络清晰、内容详实,能够帮助考生在短时间内快速搭建自己的知识体系,夯实备考基础。
本教材着力突出实用性、及时性与系统性,相信本教材可以令考生更加客观、真实地认识到自己的长处与不足,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终取得满意的成绩。
在备考过程中,遇到困难在所难免。因此,考生不仅要有刻苦复习的决心,充分准备的耐心,更要有讲究方法、注重效率的慧心。只有这样,才能在异常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取得令自己满意的成绩。在此,我们也衷心祝愿广大考生在未来的考试中一举成功,成就梦想!
由于水平有限,本教材难免出现纰漏和瑕疵,敬请广大读者予以批评和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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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
201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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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多样性:6分
书籍信息完全性: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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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清晰度:7分
书籍格式兼容性: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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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 利***巧: ( 2024-12-31 18:06:24 )
差评。这个是收费的
- 网友 冉***兮: ( 2025-01-17 15:42:51 )
如果满分一百分,我愿意给你99分,剩下一分怕你骄傲
- 网友 养***秋: ( 2024-12-25 11:39:42 )
我是新来的考古学家
- 网友 相***儿: ( 2024-12-22 16:09:33 )
你要的这里都能找到哦!!!
- 网友 訾***晴: ( 2025-01-02 03:44:15 )
挺好的,书籍丰富
- 网友 索***宸: ( 2025-01-03 16:04:05 )
书的质量很好。资源多
- 网友 堵***洁: ( 2024-12-26 07:43:12 )
好用,支持
- 网友 温***欣: ( 2025-01-08 03:32:18 )
可以可以可以
- 网友 师***怡: ( 2025-01-10 04:00:49 )
说的好不如用的好,真心很好。越来越完美
- 网友 融***华: ( 2025-01-10 05:06:53 )
下载速度还可以
- 网友 石***致: ( 2025-01-16 10:29:30 )
挺实用的,给个赞!希望越来越好,一直支持。
- 网友 陈***秋: ( 2025-01-02 02:28:40 )
不错,图文清晰,无错版,可以入手。
- 网友 益***琴: ( 2024-12-22 01:17:15 )
好书都要花钱,如果要学习,建议买实体书;如果只是娱乐,看看这个网站,对你来说,是很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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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真实打分
故事情节:9分
人物塑造:4分
主题深度:6分
文字风格:8分
语言运用:3分
文笔流畅:3分
思想传递:3分
知识深度:6分
知识广度:6分
实用性:4分
章节划分:9分
结构布局:5分
新颖与独特:7分
情感共鸣:8分
引人入胜:4分
现实相关:7分
沉浸感:3分
事实准确性:3分
文化贡献: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