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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2014江西公务员录用考试专用教材: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书籍详细信息

  • ISBN:9787516110010
  • 作者:暂无作者
  • 出版社:暂无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2-06
  • 页数:暂无页数
  • 价格:31.20
  • 纸张:胶版纸
  • 装帧:平装
  • 开本:大16开
  • 语言:未知
  • 丛书:暂无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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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5-01-20 02: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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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华图·江西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专用教材: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2014*版)》内容主要针对2014年江西省公务员考试的相关科目设置,分析、判断、预测2014年江西省公务员考试的相关信息,创作、搜集、整理考前学习资料,提供*的解题技巧和大量的模拟练习题,力争使有需求的考生能够在短时间内提高知识素养和考试能力。


书籍目录:

部分 相关法律知识

章 法学基础理论

节 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

第二节 法律规范、法律关系与法律行为

第三节 立法、执法与司法

第四节 法的价值、法治

第二章 宪法

节 宪法特征与本质

第二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 国家机构

本章重点法条

第三章 行政法

节 行政法概述

第二节 行政处罚

第三节 行政诉讼

第四节 国家赔偿法

本章重点法条

第四章 刑法

节 刑法概述

第二节 犯罪

第三节 刑罚

第四节 常见犯罪的基本特征

本章重点法条

第五章 刑事诉讼法

本章重点法条

第六章 民法

节 民法概述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节 民事主体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节 诉讼时效

第六节 物权

第七节 债权

第八节 人身权

第九节 民事责任

本章重点法条

第七章 人民警察法

节 人民警察法概述

第二节 人民警察应具备的条件及录用

第三节 人民警察的职权与任务

第四节 人民警察的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

第五节 人民警察的警务保障

第六节 人民警察的法律责任

本章重点法条

第二部分 人民警察相关基础知识

章 我国的政法机关

节 我国政法机关概述

第二节 我国政法工作概述

第二章 人民警察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节 警察的起源和发展

第二节 我国人民公安机关的建立与发展

第三章 人民警察的职责与权力

节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

第二节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权力

第三节 其他国家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和权力

第四章 人民警察的义务与纪律

节 人民警察的义务

第二节 人民警察的纪律

第五章 人民警察执法监督

节 人民警察执法监督概述

第二节 人民警察内部执法监督

第三节 人民警察外部执法监督

第六章 人民警察的素质和职业道德

节 人民警察的素质

第二节 人民警察的意识

第三节 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

第四节 人民警察的核心价值观

……


作者介绍:

  华图教育,以打造公职服务体系为目标,以教研教学为核心,主要培训项目有中央和地方公务员招录考试、事业单位、政法干警、军转干、三支一扶、村官、选调生、招警、招教考试辅导和政府部门区域规划、政府应急管理等项目培训,是国务院机关事务局后勤干部培训中心、中宣部《时事报告》、《半月谈》杂志社、中国社会科学院等部门的合作机构,每年辅导各类学员数十万人次。


出版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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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摘录:

  章 法学基础理论

  节 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一)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者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3)人们应当或者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国家的存在是法存在的前提条件。一切法的产生,大体上都是通过制定和认可这两种途径。法的制定,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法的认可,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它具有国家强制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此意义上,法的国家强制性就是指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强迫人们遵守的性质。国家的强制力是法实施的后保障手段。

  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具有普遍性

  法的普遍性,也称“法的普遍适用性”或“法的概括性”,是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具体而言,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在一国范围之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也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制裁。其二,法的效力的重复性。这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有反复适用的效力。在同样的情况下,法可以反复适用,而不仅适用一次。

  真题链接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话说明了法律具有()。

  A.规范性 B.普遍性

  C.国家强制性 D.国家意志性

  [专家点评]B法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五大特征。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法的国家意志性表现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法的国家强制性表现为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法的普遍性表现为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法的程序性,是指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本题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所有人都必须遵守法律,说明了法律具有普遍性,选择B选项。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法是强调程序、规定程序和实行程序的规范。也可以说,法是一个程序制度化的体系或者制度化解决问题的程序。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重要的基石。

  真题链接

  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

  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C.法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

  D.法不受客观规律影响

  [专家点评]B法在本质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故A选项错误;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故C选项错误;法也受客观规律的支配,故D选项错误。B项表述正确,应选。

  三、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的影响和功能。法的作用包括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两方面。

  (一)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指引作用是指法(主要是法律规范)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其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法律的指引的种类按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以下几种。

  (1)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这是根据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所进行的分类。

  (2)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这是根据国家权力行为的权限幅度所进行的分类。

  (3)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这是根据法律的构成要素所作的分类。

  真题链接

  1.根据《人民警察法》第8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对公安机关而言,该条法律规定体现了()。

  A.法的确定的指引作用B.法的强制作用

  C.法的评价作用D.法的有选择的指引作用

  [专家点评]D法的规范作用主要包括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其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法的指引作用按行为模式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确定的指引是指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引而行为;有选择的指引是指人们对法律规范所指引的行为有选择余地,法律容许人们自行决定是否这样行为。题干中所引用的法律规定体现了法的有选择的指引作用,故D选项正确。

  2.李某已取得驾驶证,通过了解相关规定,知道了酒驾和醉驾的后果,于是表示开车前再也不喝酒了。这表现了法律的()。

  A.教育作用B.指引作用

  C.评价作用D.预测作用

  [专家点评]B法的作用分为两大类: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前者又可分为以下五种作用:

  (1)指引作用:法(主要是法律规范)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其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

  (2)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

  (3)教育作用: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4)强制作用:法律可以用来制裁、强制、约束违法犯罪行为。

  (5)预测作用: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本题中李某知道了酒驾和醉驾的后果而表示自己开车前不再喝酒,正是法的指引作用的体现,选择B选项。

  2.评价作用

  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其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法律的评价可分为两大类,即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前者是指经法律专门授权的国家机关、组织及其成员对他人的行为所作的评价,其特点是代表国家,具有国家强制力,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又称效力性评价。后者是指普通主体以舆论的形式对他人行为所作的评价,其特点是没有国家强制力和约束力,是人们自发的行为,因此又称为舆论性评价。

  3.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4.教育作用

  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法律的教育作用表现在: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产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

  5.强制作用

  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律可以用来制裁、强制、约束违法犯罪行为。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法律的强制作用是任何法律都不可或缺的一种重要作用,是法律的其他作用的保证。

  (二)法的社会作用

  1.法律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

  法律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表现在:(1)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2)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3)调整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2.法律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法律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上的作用具体表现在:(1)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2)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3)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4)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5)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二节法律规范、法律关系与法律行为

  一、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并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一般地说,法律规范的要素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

  (一)法律规则

  1.法律规则的含义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规则具有微观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较高的特点。

  2.法律规则的种类

  (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1)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2)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做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都属于强行性规则。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真题链接

  “办案人民警察搜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这属于()。

  A.命令性规范B.任意性规范

  C.强制性规范D.禁止性规范

  [专家点评]B命令性规范又称强制性规范,是指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十分明确,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变更或者违反的规范,命令性规范一般表现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形式。A、C、D项错误。B项任意性规范的特点是主体有一定自行选择的余地。本题中警察在办案中选择是否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属于任意性规范,因此B选项正确。

  (二)法律原则

  1.法律原则的含义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2.法律原则的种类

  (1)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公理性原则,即由法律原理(法理)构成的原则,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政策性原则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定的一些原则,政策性原则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

  (2)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基本法律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具体法律原则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

  (3)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实体性原则是直接涉及实体法问题的原则。程序性原则是直接涉及程序法问题的原则。

  (三)法律概念

  1.法律概念的含义

  法律概念是指在长期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基础上对经常使用的一些专门术语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的概念。

  2.法律概念的种类

  按照法律概念所涉及的因素,可将其分为四类:(1)主体概念,这是用以表达各种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2)关系概念,这是用以表达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概念。(3)客体概念,这是用以表达各种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的概念。(4)事实概念,这是用以表达各种事件和行为的概念。

  二、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含义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结构

  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1.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

  2.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我国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包括:物、人身利益、智力成果、行为。

  真题链接

  1.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其中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

  A.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B.物、非物质财富、人身和行为

  C.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D.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专家点评]B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者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故A选项错误。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非物质财富、人身和行为。故B选项正确。法律后果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不是法律关系的客体,故C选项错误。法律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法律行为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统称为法律事实,不是法律关系的客体。故D选项错误。

  2.下列有关权利义务的表述正确的是()。

  A.我国《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规定表明,权利义务有时并不一致

  B.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表明权利是义务,义务也是权利

  C.是否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

  D.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建立,实现了权利义务的一致

  [专家点评]C很多部门法中都有“但书”条款,“但书”规定并没有打破权利义务的一致性,A选项错误。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表明权利义务相互依存,而不是说权利是义务,义务也是权利,B选项错误。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这是法律同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区别,C选项正确。从历史来看,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实现了权利义务的一致性,但这种一致性是相对的而不是的,D选项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三)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1.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法律关系的产生指的是在主体之间出现了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变更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中的任何一项发生了变化;法律关系的消灭指的是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终止。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必须符合两方面的条件。(1)法律规范的存在,这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前提和依据。(2)法律事实的存在。

  2.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法律事实包括:(1)法律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2)法律行为,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

  真题链接

  甲涉嫌盗窃,在被审查起诉期间,因病死亡。检察院遂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检察院是基于下列哪种原因撤销案件的?()

  A.法律事件 B.违法行为

  C.事实构成 D.法律行为

  [专家点评]A法律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危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事实构成指的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法律行为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甲在被审查起诉期间因病死亡,是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事实,属于法律事件的范畴,检察院也是因为这一法律事件的发生而撤销案件。故A选项正确。

  三、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它包括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意思表示行为(事实行为)、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

  (一)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

  1.外在的行动(行为):即人们通过身体或言语或意思而表现于外在的举动,是法律行为构成的基本的要素。因此,西方法谚说:“无行为即无犯罪亦无刑罚。”

  2.行为方式(手段):是指行为人为达到预设的目的而在实施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方式和方法。

  3.具有法律意义的结果。

  (二)法律行为构成的主观要件

  1.行为意思(意志):指人们基于需要、受动机支配、为达到目的而实施行为的心理状态。刑法中即对违法(犯罪)人的动机和目的的认识。民法中即所谓意思表示的动机和目的的真实或虚假。

  2.行为认知: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的认识。刑法中一般并不考虑行为人的行为认知(除精神病人等)。民法中即有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第三节立法、执法与司法

  一、立法

  (一)立法的含义

  广义上的立法概念与法律制定的含义是相同的,泛指一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它既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的活动,也包括有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还包括国务院和有权的地方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狭义上的立法是国家立法权意义上的概念,仅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即国家的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宪法和法律的活动。

  (二)立法权的分类

  1.国家立法权

  由中央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用以调整基本的、全局性的社会关系,在立法体系中居于基础和主导地位的立法权。

  2.地方立法权

  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立法权,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可以是单一层次的,也可以是多层次的。

  3.行政立法权

  源于宪法、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低于国家立法权的一种独立的立法权,包括中央行政立法权和地方行政立法权。

  4.授权立法权

  授权立法权又称委托立法权或委任立法权,是有关国家机关由于立法机关的授权而获得的、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进行立法的一种附属立法权。

  (三)规范性法律文件冲突的处理

  1.同等效力法之间发生冲突时的处理

  (1)同一机关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人大与其常委会视为同一机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直接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4)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改变或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和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第66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第66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4)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5)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7)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真题链接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B.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等同于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

  C.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D.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专家点评]B《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故AD选项说法正确。本法第80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故B选项说法错误,C选项说法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B。

  二、执法

  (一)执法的含义

  广义的执法即法的执行,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的活动。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的活动。一般所说的执法指狭义的执法。

  (二)执法的特点

  1.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2.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3.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4.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但并不是所有的执法都是积极主动的,如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

  (三)执法的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所谓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法律时,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越权执法、滥用权力或违反程序。

  2.讲求效能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法律时,在严格遵循依法行政原则的前提下,要端正执法态度、完善办事流程,努力提高行政效率。

  3.公平合理原则。公平合理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当权衡多方面的利益因素和情境因素,在严格执行规则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适度,避免由于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形成执法轻重不一、标准失范的结果。

  三、司法

  (一)司法的含义

  司法,也叫法的适用,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运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这种专门活动是以国家名义实现其司法权的活动,属于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在国家全部活动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二)司法的特点

  1.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在我国,司法机关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司法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

  3.司法活动要依法进行。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从事司法活动必须要在法定权限内,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司法权正确、合法、及时地行使。

  4.司法权效力具有终极性。

  (三)司法的原则

  1.司法公正,包括实体法的公正和程序法的公正。这是司法活动的性质和法的精神内在的要求。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中包括:(1)法律对全体公民平等。(2)公民依照法律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3)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要受法律的追究。

  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即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排除主观想象、分析和判断。以法律为准绳是指要以法律的标准和尺度审理案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

  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其中包括:(1)国家的审判权和检察权分别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统一行使。(2)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3)司法机关在司法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

  第四节法的价值、法治

  一、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二)法的价值的种类

  1.自由

  (1)法的价值上所讲的自由,意味着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2)就法的本质来说,法是以自由为的价值目标。

  (3)自由在法的价值中的地位,还表现在它不仅是评价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深刻的需要。

  真题链接

  关于法律与自由,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自由是至上和神圣的,限制自由的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

  B.自由对人至关重要,因此,自由是衡量法律善恶的标准

  C.从实证的角度看,一切法律都是自由的法律

  D.自由是神圣的,也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应由法律来规定

  [专家点评]D一般情况下,法律以自由为目标和价值,自由必须受法律的限制。故A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自由是衡量法律善恶的标准,但不是的标准,衡量法律善恶的标准还有正义等,B选项错误。实证主义者认为“恶法亦法”,而“一切法律都是自由的法律”是自然法学派的观点,C选项说法错误。

  2.秩序

  (1)法学上所讲的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是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

  (2)法律总是为一定秩序服务的,也就是说,在秩序问题上,根本就不存在法律是否服务于秩序的问题。所存在的问题仅在于法律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

  (3)秩序之所以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因为:

  ①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

  ②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

  ③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3.正义

  (1)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法律只有合乎正义的准则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2)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正义担当着两方面的角色:

  ①它是法律必须弘扬与实现的价值;

  ②它可以成为独立于法之外的价值评判标准,用以衡量法律是“良法”抑或“恶法”。

  (3)正义也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

  ①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使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深入人心;

  ②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它使得依法治国作为正义所必需的制度建构而存在于民主政体之中,从而突出了法律在现在社会生活中的位置;

  ③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它使得权力控制、权力保障等制度应运而生;

  ④正义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

  (三)法的价值冲突

  1.从主体而言,法的价值冲突常常出现于三种场合:

  (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

  (2)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

  (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

  2.由于立法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一切形态,在个案中更可能因为特殊情形的存在使得价值冲突难以避免,因而必须形成相关的平衡价值冲突的规则。主要原则有:

  (1)价值位阶原则: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①一般而言,自由代表了人的本质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价值的;

  ②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

  ③秩序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

  (2)个案平衡原则: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3)比例原则:这是指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须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小限度。

  (四)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1.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实际上是什么的判断;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应该是什么的判断。

  2.客观世界是由事实构成的,价值是判断者附加在客体之上的,不同的主体其价值观不同,故对同一客体会作出不同的价值判断。因此,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

  3.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它是立法者从自己的价值体系出发,作出的关于人应该如何行为的判断。因此,法律规范属于价值判断。

  4.根据三段论的推理规则,如果大前提是价值判断,结论必然为价值判断,故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一定主体依据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实体结论为价值判断。

  5.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总体上属于事实判断,但是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一个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需要相关主体作价值判断。

  二、法治

  (一)法治的含义

  法治是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其核心内容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从宏观上看,法治是一种治国理论,与人治、德治相对应;从静态上看,法治是一种制度体系,强调国家生活的主要方面纳入法律的规范;从动态上看,法治是一种运行状态,强调宪法和法律至上。

  (二)法治的原则

  1.法律至上原则

  法律至上是法治作为治国方略基本的要求。“法律至上”首先意味着在治理国家的规范体系当中,法律居于首要地位,具有权威。其次,在法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中,一切国家职权均来自宪法和法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职能活动都必须依法实施,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再次,在执政党与法律的关系中,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执政党应当将自己的重要政策通过立法机关经过法定程序制定为法律,并领导人民遵守和执行法律。

  2.权利保障原则

  权利保障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3.权力制约原则

  法治所强调的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是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既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制约,也包括各项具体职权之间的制约。让权力之间互相监督,是维护法的权威、保证国家权力的执行者不违背法律的有力措施。

  4.正当程序原则

  现代法治所强调的正当程序主要体现了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强调有关法律程序的制度设计应当贯彻平等性、公开性、普遍性、稳定性等要求。

  (三)依法治国

  1.依法治国的含义

  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其本质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2.依法治国的内容

  (1)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

  (2)依法治国的本质是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彻底否定人治,确立法大于人、法高于权的原则,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法律不受个人意志的影响。

  (3)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依法治国是一切国家机关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4)立法机关要严格按照《立法法》制定法律,逐步建立起完备的法律体系,使国家各项事业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

  (5)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其权力,依法处理国家各种事务。它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6)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严格执法。依法治国要求各国家机关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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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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